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即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的资源、场地、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属国有资产。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审议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各二级学院(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让、专利许可使用等活动的经济合同(协议),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基金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主要包括: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有偿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九条 科技处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遴选、论证,提出转化方案;通过项目对接会、成果交易会等多种方式寻找与政府、企业、资本等方面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应积极对科技成果提出转化建议或方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指导、协调、支持成果完成人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未经学校允许,各二级学院(部)及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学校需对科技成果名称、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科技成果转化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以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律上交学校财务账户。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部)的利益。
以技术转让、租借、许可使用方式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所得收益分配:成果完成人占80%、学校占10%、二级学院(部)占10%。其中,学校、二级学院(部)根据上述比例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费用和人员绩效。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所取得的收入,参照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转化收益、股权收益,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在所有完成人、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因分配所产生的争议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解决。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收益分配所涉及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购买技术中介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学校遴选确定若干技术中介机构,成果完成人可与经学校确定的技术中介机构开展转化委托,须与技术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中介合同内容应包含转化成果名称、转化方式和技术中介费用等。中介合同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提交科技处审核备案。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支付的评估费、税金、中介费等,由成果完成人承担,可在奖励中列支。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参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产学研合作,更好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学校将在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中把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二级学院(部)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擅自实施、许可、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非法牟利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调离学校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学校同意,将其在学校期间掌握的科研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解除聘任和其他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者;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者;
(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如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